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智易,26,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續字第343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佳汝為明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所示之品牌「kikistory」照片為韓國商Nanoom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兆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兆宥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之攝影著作(下稱本案著作),未經韓國商Nanoom公司或兆宥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公開傳輸,被告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住處內,擅自將上開本案著作下載重製後,再上傳刊登至自己以暱稱「D&D韓東家」經營之蝦皮網路賣場,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之人推銷自己販售之服飾,而公開傳輸上開本案著作之重製物,因此侵害兆宥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兆宥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代理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