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27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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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福鑽




楊孟翰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汪自力(原名汪天霖)




楊水勝


徐英達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2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136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五編號7、16、18、20、21、23、24、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7、16、18、20、21、23、24、附表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10、12至19、22、23、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附表五編號1至10、12至19、22、23、附表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丙○○自民國103年2月1日起至迄今」應更正為「丙○○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至迄今」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戊○○、甲○○、丁○○、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5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1、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

2、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3、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5人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3、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

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4、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

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丙○○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二編號1、2、4、5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2、核被告戊○○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3、核被告甲○○就附表五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六編號2至14、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六編號1、15、16、18至26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4、核被告丁○○就附表五編號7、16、18、20、21、23、24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六編號2至14、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六編號1、15、16、18至26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5、核被告乙○○就附表一、三及附表五編號1至10、12至19、22、23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六編號2至14、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就附表二編號1、2、4、5、附表四、附表六編號1、15、16、18至26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6、被告5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內容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7、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丁○○非全球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

被告乙○○非德寶公司、威智企業社、全球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然被告丁○○與甲○○就附表五、六所示犯行;

被告乙○○與丙○○、戊○○、甲○○就附表一至六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俱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衡以被告丁○○、乙○○在本案中居於不可或缺之核心地位,自無使其二人蒙受優惠而減輕其刑之理,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8、被告5人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而為行使,及指示不知情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以遂行其犯罪,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9、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被告5人各期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詐術逃漏稅捐等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

而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定各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

10、被告5人就附表一、三、五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二罪名,均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被告丙○○、乙○○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均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司負責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法定刑較重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斷;

被告 甲○○、丁○○、乙○○就附表六編號2至14、17所示犯行,均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司實際負 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處斷。

11、被告丙○○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4期)、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共4期)、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 1期);

被告戊○○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5期)、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4期);

被告甲○○犯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共26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2期) 、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14期);

被告丁○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7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共12期)、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1 4期);

被告乙○○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4期、5期、20 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4期、4期、12期)、 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1期期)、公司實際負責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14期),各分論併罰。

12、公訴意旨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三)、(五)部分,雖 漏未論及被告5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然起訴書已明確記載被告5人分別以附表一 之一、二之一、三之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 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之犯 罪事實,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5人此部分所犯罪名(見本 院金訴卷第455、484頁、簡字卷第53至54頁),給予被告5 人及辯護人辯明之權利,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均明知不實申報營業稅,復開立不實發票供其他公司申報營業稅使用,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渠等之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均不足取;

惟考量被告5人坦承本案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丙○○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自己住,經濟狀況貧窮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被告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生技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及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保全,月收入3萬2,000元,離婚有1名輕度身心障礙成年子女,與子女同住,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被告丁○○自陳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離婚有3名成年子女,與母親及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被告乙○○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與配偶及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乙○○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為督促被告日後確能改過自新,並有正確之法治觀念,本院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等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並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倘被告違反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被告5人所行使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不實統一發票等件,雖係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惟因該等文件、資料已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營業人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且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本案被告確有因上開犯行,而獲有報酬或對價,故尚無應依刑法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2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3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5所示部分 丙○○、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之一編號1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之一編號2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之一編號3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及附表二之一編號4所示部分 戊○○、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3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4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6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7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8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9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0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3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4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6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7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8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19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0所示部分 甲○○、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1所示部分 甲○○、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2所示部分 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3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4所示部分 甲○○、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5所示部分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及附表三編號26所示部分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附表三之二編號1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3、附表三之二編號2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4、附表三之二編號3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5、附表三之二編號4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6、附表三之二編號5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7、附表三之二編號6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8、附表三之二編號7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9、附表三之二編號8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0、附表三之二編號9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1、附表三之二編號10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2、附表三之二編號11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3、附表三之二編號12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4、附表三之二編號13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5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6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7、附表三之二編號14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8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9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0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1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2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3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4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5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6所示部分 甲○○、丁○○、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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