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484,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迦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677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0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迦勒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迦勒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90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係因有機可乘而心生歹念,無故竊取他人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不可取;

兼衡被告竊取之物為新臺幣(下同)1萬3600元,犯罪所生實害不低;

並考量被告先前已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

且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施鈞富所受之損失(告訴人稱本案係由被告先前任職之人力派遣公司向其履行賠償,見本院易字卷第27頁);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本院易字卷第91頁)、告訴人就量刑陳述之意見(本院易字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查被告竊取之現金1萬3600元,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陳稱已持該現金清償債務(見本院易字卷第90頁),堪認該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8677號
被 告 梁迦勒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迦勒(另案通緝中),為人力派遣公司臨時派遣人員,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擔任惠宇文化願景大樓(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管理員,因對外積欠債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17分許,徒手竊取前開大樓值班臺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1萬3600元,隨即離開現場,經業務經理施鈞富發現梁迦勒突然離開且行蹤不明,即請人力派遣公司再派遣支援人力,並清點抽屜內之現金,發現現金失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施鈞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梁迦勒警詢中供述 坦承有竊取現金之事實。
2 告訴人施鈞富警詢中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翻拍照片 被告竊取現金之經過情形。
二、核被告梁迦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