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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長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寄押在法務部○○○○○○○)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970號、第1346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亦有明定。
查本案係由被告郭長宏提起上訴,其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89頁),依前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加以審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本案據以審查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罪名:㈠犯罪事實:郭長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訂單成立時間),以其蝦皮帳號「11.17_tkey」或友人之蝦皮帳號「e8sxyqkzni」,向附表所示之賣家下單,使附表一所示之賣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商品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臺中逢甲店,郭長宏進而利用該店係由顧客採取自助式取貨至櫃臺結帳付款之方式,趁店員未注意之際,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上開便利商店內,竊取店長林瑞國所管領之附表一所示之賣家所寄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郭長宏並於打開包裹竊取包裹內商品後,再將空包裹或包裹放置其他物品後伺機放回上開便利商店內自助式取貨架。
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賣家收到未領取之退貨包裹,發現原所寄出之手機商品遭竊,自行報警或通知蝦皮購物中心、萊爾富便利商店後,由店長林瑞國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所犯罪名:核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7罪)。
被告所犯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事由: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是法官應於個案量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及公訴檢察官亦當庭主張被告構成下列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作為證明方法,而本院審理時就此業經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3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19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1年1月1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1年3月7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徒刑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另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部分)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
復參酌被告前案為故意犯罪,且已有財產犯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仍未悔悟,又再犯本案犯行,足徵其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
並審酌其所犯本案之罪,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是就被告所犯之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各加重其刑。
四、上訴理由之論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太重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9、89頁)。
㈡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
是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情節加以審酌量刑,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要難謂其有不當之處。
原判決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衡量被告所竊得物品之價值,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各量處如附表二(即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且,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後,定其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量刑亦屬妥適,本院自當予以尊重。
從而,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賣家帳號 訂單成立日期 寄件門市/寄件人(被害人) 寄件代碼 進店日期 買家帳號 取貨人姓名 商品內容/價值(新臺幣:元) 被告竊取時間 1 vjk322 111年8月13日 20:51 新竹大蓮/韓東宏 2NDL00000000 111年8月14日 11.17_tkey 梁登寶 二手iphone 00 000G 19300元 111年8月15日22:26 2 phonesoutlet 111年8月13日 20:39 新莊昌平/王鉦凱(李佳勳) 2NDN00000000 111年8月14日 11.17_tkey 周世傑 iphone 00 000G 19200元 111年8月16日 20:49 3 dnjt0327 111年8月17日 13:30 竹北科儀/何定穎 2NHH00000000 111年8月19日 11.17_tkey 胡展毓 近全新iphone 00 000G 19500元 111年8月19日 20:38 4 iamaceggu 111年8月16日 22:56 三峽隆慶/李柏葳 2NHJ00000000 111年8月19日 11.17_tkey 許進元 iphone 00 000G 19500元 111年8月20日 21:25 5 dale12x24yct 111年8月20日 20:11 新莊中泉/杜承欣 2NKN00000000 111年8月21日 11.17_tkey 王志弘 iphone 00 000G 19700元 111年8月22日 21:26 6 phonerecycle 111年8月21日 19:26 北縣水源/劉宣彤 2NLJ00000000 111年8月23日 e8sxyqkzni 陳冠宇 iphone 00 000G 19940元 111年8月23日 19:06 7 small1127s 111年8月23日 22:08 臺中十甲東/池秀香 2NNM00000000 111年8月24日 e8sxyqkzni 陳家明 二手iphone se3 9500元 111年8月25日 02:52 附表二:
編號 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原審判決主文 1 編號1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編號2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編號3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編號4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編號5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編號6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1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編號7 郭長宏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 SE3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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