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上附民,35,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和珍
被 告 陳韋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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