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黃沈香琴
被 告 瞿海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