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上附民,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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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瑞浩
被 告 吳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第二審審結,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宣判,於同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查。

惟原告係於112年12月29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該書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證,足認原告係於前開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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