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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周福祺
被 告 蕭妍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號(由112年度金訴字第2846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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