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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顏士欽
被 告 胡詔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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