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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秉新
被 告 吳璟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57號,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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