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6,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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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義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佩華
被 告 陳沐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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