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簡附民,89,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李逢青
被 告 吳憲龍

吳典逸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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