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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晉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晉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晉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内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120日之範圍。
暨審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
又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晉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拘役30日(定應執行拘役6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31日(共2次) 112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4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1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838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163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0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838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163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0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23號(已執畢)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共2次,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2月25日 111年4月3日、111年4月6日至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4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356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08號 112年度簡字 第10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356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108號 112年度簡字 第10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6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2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23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02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共2次,定應執行拘役30日) 拘役50日、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9日、112年4月16日 112年3月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501、2612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558、37578、413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5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3年1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5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47號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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