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12,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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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翌翔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翌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徐翌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6日 110年11月8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7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8、2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5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4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5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4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7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業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6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1月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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