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12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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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佳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931 號、113 年度執字第3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佳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2 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 、3 至8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7月)。

四、綜上所述,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涉及者均為詐欺案件,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斟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本院寄送本件聲請書繕本予受刑人及受刑人所回覆意見之結果(詳本院卷第35、37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 劉佳勇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1 年3 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0 年10月5 日 110 年9 月10日 110 年12月7 日 110 年12月8 日(共2 次) 110 年9 月7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22398 號 彰化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5557 號等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39648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268 號 111 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2379號 判決 日期 111 年6 月13日 111 年11月23日 111 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268 號 111 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237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 年10月27日 111 年12月29日 111 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4283號 彰化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4225號(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臺中112 年度執字第157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0 年11月5 日(聲請書誤載為7 日) 110 年9 月24日 110 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5975號 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47613 號 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8345 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11 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895 號 判決 日期 111 年11月30日 112 年2 月9 日 112 年4 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 111 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895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 年1 月5 日 112 年4 月14日 112 年6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871 號 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5127號 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8299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5 月 犯罪日期 (民國) 110 年9 月24日 110 年9 月7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30091 號 臺中地檢112 年度偵字第28499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172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2224號 判決 日期 112 年7 月14日 112 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172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222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 年8 月23日 113 年1 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4097 號 臺中地檢113 年度執字第3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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