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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憲
輔 佐 人 吳康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憲因竊盜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定有明文。
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服勞役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又本院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件:受刑人李忠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⑴罰金新臺幣3,000元 ⑵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罪日期 ⑴111年10月2日 ⑵111年10月6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8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0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7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2月8日 112年3月16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2年1月13日 112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 易服勞役 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9號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1號 ⒉112年2月2日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93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4,000元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⑴罰金新臺幣3,000元 ⑵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罪日期 ⑴111年10月3日 ⑵111年10月9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1月21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28號、第66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37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6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6月2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6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 易服勞役 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3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96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4,000元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0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2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 易服勞役 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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