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20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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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明疑義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UONG THI HUYEN(越南籍,中文名:張氏玄)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判決之理由欄未記載對受刑人TRUONG THI HUYEN(中文名:張氏玄)宣告緩刑之理由,爰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

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

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氏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2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於113年3月14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院上開判決書之主文欄記載「TRUONG THI HUYEN(張氏玄)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其主文文義甚為明確,並無不明瞭之處,聲明疑義意旨所指,尚非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主文有任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之範疇。

四、至於該判決之理由欄漏載對被告張氏玄宣告緩刑之理由部分,與主文文義無關,非屬聲明疑義之範圍,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併予敘明。

綜上,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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