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23,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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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立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7日前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17日至111年2月18日) 111年4月9日 111年1月11日、000年0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1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909號等(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90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733號等(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7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 第204號 112年度訴字 第55號 112年度易字 第9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 第204號 112年度訴字 第55號 112年度易字 第9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案件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4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6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5日 109年10月23日、30日 10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0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日至同年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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