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29,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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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靖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靖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参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靖煥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3月14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

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缉字第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首先敘明。

⒊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15年10月,而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2年2月,均已逾有期徒刑30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1年6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30年。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應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

⒉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及另行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內表示其父親已高齡65歲,母親為58歲,然因身體狀況不佳而住院,弟弟目前在菲律賓下落不明,家中僅剩姐姐1人照顧全家,又需支付房租,壓力極大,家人實在無法再等待受刑人執行太久之刑期。

受刑人已深知悔改,且從事泥作工作已有9年經驗,有一技之長,僅因一時失慮鑄成大錯,且犯罪時間前後不到4個月,卻需面對長達10餘年之刑期。

又受刑人於大部分案件均有自白,案發後亦積極配合出庭及擔任證人,並無過度浪費司法資源,另相較於殺人、強盜、性侵等造成他人不可回復之法益侵害犯行,受刑人所犯應較為輕微。

另受刑人願將勞作金提撥部分回饋社會及賠償被害人,故請求本院參酌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從輕量刑等情,有該表及聲明異議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35至41頁)。

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⒋至受刑人雖於上開陳述意見表及聲明異議狀中表示其目前執行之刑度10年2月實屬過重,並請求本院所應執行刑之刑期落在2年至4年間云云。

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固均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具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覆程度,業如上述,然其罪數合計多達97次,次數確非屬少,復對照其所犯各罪之外部、內部界限與每罪間法益侵害之關聯性等,受刑人上開請求所定應執行刑核屬過輕,尚非可採。

㈣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固均有併科罰金,然併科罰金部分已經於該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且已確定,本件別無新增加之罰金刑部分待合併定刑,且依檢察官聲請意旨亦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之,本院自無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許靖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④⑥⑪⑫⑰⑱㉑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⑦⑨⑩⑬⑲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③⑤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①⑧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②⑮⑯⑳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 ⑭有期徒刑1年6月 ②④⑥⑦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①③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7000元、 ②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8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000元、 ④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萬元 ⑤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4000元 ⑥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9000元 ⑦⑧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3000元(共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5日、 ②110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③至⑤110年1月24日(共3次)、 ⑥⑦110年1月25日(共2次)、 ⑧⑳㉑110年1月26日(共3次)、 ⑨110年1月27日、 ⑩至⑲110年1月30日(共10次) ①④⑤⑥⑦110年1月22日(共5次)、 ②③110年1月21日 (共2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應予更正) ①至⑤、⑦⑧109年12月6日(共7次) ⑥109年12月6日至同年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7、1964、2266、2372、2547、2883、3062、3194、3457號、110年度偵字第3456、52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76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29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2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6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69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77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㉖有期徒刑1年2月、 ①③④、⑥至⑪、⑬至㉑、㉓至㉕、㉗有期徒刑1年3月(共22罪)、 ②⑤⑫㉒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①至⑧、⑪至⑮有期徒刑1年2月(共13罪)、 ⑨⑩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30日(共2次) ①109年12月31日 ②至⑧、⑩⑪110年1月1日(共9次) ⑨109年12月23日 ⑫110年1月25日 ⑬至㉔、㉖110年1月27日(共13次) ㉕110年1月17日 ㉗109年12月2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至110年1月27日,應予更正) ①至⑭110年1月6日(共14次) ⑮110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47、20718號、110年度偵字第25629、21002、201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299、21002、201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185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1、82號 111年度訴字第39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185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81、82號 111年度訴字第3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0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38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33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⑪有期徒刑1年、 ②、⑤至⑧、⑩、⑫至⑮有期徒刑1年1月(10罪)、 ①④⑨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4日(共2次) ①110年1月2日 ②至⑮110年1月3日 (共1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字第9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75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3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112年度金訴缉字第11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38號(編號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9號(編號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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