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340,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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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睿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睿宇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附表各罪之主刑均為拘役刑,本院所得量處刑度之區間為55日以上,75日以下,裁量之範圍有限,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4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之情形,爰不待受刑人之意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唐睿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4日 112年3月5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020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8號。
⒉編號1至3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5日。
⒊112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1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909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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