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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
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0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66頁)。
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以111年度投簡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1年11月11日確定;
附表編號2.及3.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於111年11月15日確定;
附表編號4.及5.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投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上訴,復經南投地院於111年12月22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1年12月22日確定,前開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另經南投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2年2月23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112年3月29日確定;
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經彰化地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2年5月3日確定;
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12年5月31日確定;
附表編號9.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2年6月29日以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7月27日確定;
附表編號10.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2年7月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2年8月2日確定;
附表編號11.所示案件,經南投地院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2年8月16日確定;
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2年9月11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66頁)。
受刑人亦於112年12月29日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
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6.及9.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7.8.10.11.及12.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本院前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經被告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庭113年1月15日中院平刑禮113年度聲字第144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69、79頁),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1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31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5 111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6日 110年9月17日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10月06日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82號、第79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03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3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6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4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5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易字第2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9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易字第2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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