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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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立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5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為臨時遭羈押入監,未攜帶健保卡,希望本案辯論終結後可以具保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林立偉(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羈押3月。

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案所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自113年1月9日起在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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