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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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大嘉


受 刑 人 曾盈順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大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大嘉前因受刑人曾盈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曾盈順前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曾大嘉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起訴後,經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1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0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嗣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1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61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同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於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20頁)。

㈡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中地檢署合法傳喚,本應於112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至該檢察署到案執行,且經臺中地檢署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履行前述事項,惟受刑人屆時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而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亦未遵期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地檢署112年10月22日中檢介(繩112執12515號)通知、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

且受刑人復經臺中地檢署囑警執行拘提並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未能拘獲,此有臺中地檢署112年11月15日中檢介繩112執12515字第1129132025號函、南投地檢署112年12月18日投檢冠廉112執助622字第1129028985號函、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12年12月8日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

再者,受刑人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顯見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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