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190,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侑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1至3、5至)、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4)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550號、第28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1年4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年、1年2月、1年1月、1年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9年1月。

㈢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所示之案件,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000年0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4所示之8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7、8所示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均確定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其中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刑部分非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1日、12日 111年5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3號、第259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2年3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3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59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共8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0日 ①111年5月15日(共2罪) ②111年5月17日 ③111年5月18日(共2罪) ④111年5月18日至20日 ⑤111年5月22日(共2罪)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963號、第24964號、第25716號、第25718號、第25719號、第26106號、第3697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9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50號、第280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550號、第280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316號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13號 ⒉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7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39號
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02號、第87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02號、第871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70號 ⒉編號7、8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9 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5月16日 ②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925號 ⒉編號9、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