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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勝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勝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
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就本案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本件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吳勝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4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8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0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7號 110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7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9日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7號 110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7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12月11日 112年2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2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07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彰檢112執更88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2日至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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