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22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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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德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德春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德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鄧德春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2所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編號3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編號4所示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編號5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編號6所示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各罪侵害者兼含公、私法益在內;

兼衡【附表】編號2—5所示共62罪間,犯罪目的、手段相似,且犯罪時間落在民國105年1月至同年00月間;

惟【附表】編號2—5與【附表】編號1、6所示各罪間,犯罪目的、手段、法益侵害態樣不同,可責難性相異,不法重複程度較低;

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六、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1月25送達受刑人居所地,由受僱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然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39頁)。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鄧德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21罪) 有期徒刑2月(10罪) 犯罪日期 106年6月11日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21次)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10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續一字第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52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52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4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26號(編號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2罪) 有期徒刑2月(9罪)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至105年10月(22次)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9次) 105年5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79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09年度簡字第3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26號(編號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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