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269,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氏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氏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等情,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5-17頁),可認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阮氏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29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35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52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52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728號 (已繳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5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