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305,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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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宏



具 保 人 張昆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昆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建宏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官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到案執行,其中戶籍所在地部分由其本人收受,居所地部分則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收受,均依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業由具保人本人收受,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

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檢察官拘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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