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318,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甘智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甘智宇(下稱聲請人)被訴搶奪等案件,經員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該等扣押物經本院判決認定與搶奪無關,而不予諭知沒收,且既為聲請人所有,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甚明。

次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故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上訴審審判之用,以利訴訟之進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41號為有罪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將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

㈡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雖均未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諭知沒收,然因聲請人提起上訴,仍有作為證據使用之可能,且是否沒收亦未確定,除已發還部分(詳後述)外,尚難謂已無留存必要。

茲為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不宜先行發還,俟案件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

另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為告訴人鍾宜樺所有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鍾宜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發還,亦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搜索扣押時間、地點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112年7月7日上午3時18分許,在停放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之B車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91頁) 2 長夾 1個 112年7月7日上午3時18分許,在停放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之B車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89頁) 3 統一發票 2張 112年7月7日上午3時18分許,在停放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之B車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91頁) 4 墨鏡 1副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5 黑色背包 1個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6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型號:GALAXY Z FLIP3 5G;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黃珊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7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型號IPHONE XS MAX;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甘智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8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黃珊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9 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NARZO 50I;
不含SIM卡) 1支 112年7月7日上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第3間房 黃珊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03頁)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112年7月7日上午3時18分許,在停放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之B車 鍾宜樺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91頁) ②業已發還告訴人鍾宜樺  安全帽 1頂 112年7月7日上午3時18分許,在停放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之B車 黃珊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9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