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365,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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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謙遜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謙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謙遜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

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71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謙遜前㈠於①民國(下同)112年2月7日、②112年2月14日犯加重竊盜罪、㈡①112年2月8日、②112年2月20日、③112年2月25日、④112年2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即㈠①、②,如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共4罪,即㈡①、②、③、④,如附表編號2),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嗣前揭㈠、㈡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又㈢於111年6月20日犯竊盜罪、㈣於111年10月28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即㈢,如附表編號3)、有期徒刑8月(即㈣,如附表編號4)確定;

又㈤於①112年2月14日、②112年2月14日、③112年2月14日、④112年1月31日犯加重竊盜罪、㈥於①112年2月20日、②112年2月13日、③112年2月13日、④112年2月25日、⑤112年2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即㈤①、②、③、④,如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3月(共2罪,即㈥①、②)、有期徒刑4月(即㈥③),如易科罰金,均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6)、拘役30日、59日(即㈥④、⑤,本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僅及於判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及判處拘役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㈦於112年1月3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7);

又㈧於112年1月23日犯加重竊盜罪、㈨於①112年2月1日、②112年1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即㈧,如附表編號8)、有期徒刑3月(即㈨①)、有期徒刑5月(即㈨②),如易科罰金,均以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9),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

又㈩於111年7月13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0)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6、7、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5、8、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13年1月2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李謙遜分別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多次加重竊盜、普通竊盜等罪,為時間或地點皆不相同,且各罪所侵害之被害人均屬互異,犯意各別而行為互殊,係分別獨立之犯罪,然被告竟於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之短期間內接連多次行竊,對社會治之侵害極大,是以所定之執行刑自應從重量處,以儆效尤,並斟酌本件對全體均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9年1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加計編號3、4、7、8、10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8月、3月、7月、1年,其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2月)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前揭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2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4次)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2年2月7日 ②112年2月14日 ①112年2月8日 ②112年2月20日 ③112年2月25日 ④112年2月25日 111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701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61號 112年度易字第961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 判決日 期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61號 112年度易字第961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0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0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33號 (編號1、2號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4次)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8日 ①112年2月14日 ②112年2月14日 ③112年2月14日 ④112年1月31日 ①112年2月20日 ②112年2月13日 ③112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701號、112年度偵字第154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22933、23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14、22815、22823、22933、23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 112年度易字第1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2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23日 ①112年2月1日 ②112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40、246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 執字第15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1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10 罪名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61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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