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1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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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瑞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因尚有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尚未判決,是否能待判決後一併定應執行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2月6日中院平刑捷113聲418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9至5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

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請求待其另案判決確定後,一併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7日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682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68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32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32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519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519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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