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3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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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昀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6號、112年度執字第8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昀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昀橋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如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4、7、8所示之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附表編號2至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詐欺、洗錢防制法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在民國110年8月中旬至000年0月下旬,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復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意見之相關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

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28日、 110年10月7日至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25日至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24、377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33、12489、125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4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51號 111年度簡字第7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4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51號 111年度簡字第757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 均得 均得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6號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5號,定應執行刑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24號 (編號2至3之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9日至110年12月11日 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82、21395、21437、23552、26082、29736、29738、32940、190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82、21395、21437、23552、26082、29736、29738、32940、190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5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9月15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 均得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54號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3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次、2萬元2次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5日、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30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82、21395、21437、23552、26082、29736、29738、32940、190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55號 (定應執行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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