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30,202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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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昀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確定判決」之「案號」欄 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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