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9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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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林育辰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後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2為傷害罪、【附表】編號3為業務侵占罪、【附表】編號4為強制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異;

兼衡【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月至2月間所犯,且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時間相距未逾1年;

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六、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限期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林育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111年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4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4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410 112年度易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8日 112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4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410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5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5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664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8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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