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492,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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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嘉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嘉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廖嘉杰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3日 112年2月20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2號 112年度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2號 112年度簡字第73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39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84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49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2日 112年2月18日 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1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日 112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49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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