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50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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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博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5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

本院前以書面函詢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3犯行之罪質,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11月至000年0月間等整體情狀,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2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恐嚇取財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2日 110年11月28日 111年1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7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12年度訴字1337號 112年度訴字13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2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12年7月17日執行完畢。
2.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3.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欄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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