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52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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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偲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

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1 2 罪名 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0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77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77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3 4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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