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531,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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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麟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麟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邱麟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6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0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訴字第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12年度執更字第2292號)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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