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54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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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純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純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純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於11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案件,均為毒品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均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羅純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6日至110年7月29日 109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6號、第8222號、第82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26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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