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593,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㈡至受刑人具狀表示:願就附表編號2、4繳納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3、5則請合併定執行刑等語。

惟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再行拆組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是受刑人前開請求,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建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3月5日 109年9月9日 110年9月1日 111年1月9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75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8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2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7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1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580號 (編號1至4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7日至18日 110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580號 (編號1至4經花蓮地院112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