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3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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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金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金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能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1年1月26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首先敘明。

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5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6月。

惟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8月。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1年5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3年8月。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應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

⒉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請合併定較輕之刑等情,有該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

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固均有併科罰金,然併科罰金部分已經於該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且已確定,本件別無新增加之罰金刑部分待合併定刑,且依檢察官聲請意旨亦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之,本院自無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謝金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7日至同年5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6日,應予更正)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8日,應予更正) ①109年1月17日 ②109年4月6日至109年4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29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28號、110年度偵字第2289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0年度偵字第22899號,應予補充)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1、75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1、7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9月14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78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779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06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4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4月上旬某日至同年5月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5日,應予更正) ②109年5月15日 109年5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1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0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30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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