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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彰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12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2月26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12年12月26日」之記載,有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職權更正為「112年2月2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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