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8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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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偌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偌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杜偌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至111年12月11日 110年7月20日至110年8月2日 111年2月21日至111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之案件 均是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01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112年度執字第25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113年度執更字第90號)
編號 4 5 (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2日至110年8月11日 111年1月17日至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0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30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30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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