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695,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裕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裕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裕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犯均為詐欺罪、編號3至4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

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意見欄勾選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雖均有併科罰金之宣告,惟此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在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駁回上訴),此部分並非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裕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07月16日 110年07月16日 111年11月21日18時5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01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0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24日 112年05月24日 112年07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04日 112年07月04日 112年08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1095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12執更404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0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 判決日期 112/12/13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16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2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