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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育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育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育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制、傷害、毀損及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
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各情,暨受刑人於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受刑人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未回覆,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12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782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綜核上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沈育臣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罪 傷害罪 毀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5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7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7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71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8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23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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