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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張榮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13793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榮清(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足憑。
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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