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2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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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建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6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 110年8月28日 110年10月29日起至110年11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6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96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8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198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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