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3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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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1號、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2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節,並有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已保障被告聽審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偽造文書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6日至108年5月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4月30日至109年5月1日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日 108年10月18日至108年12月11日、 108年11月23日、 108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9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7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26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136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4月22日 110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136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5日 110年6月3日 111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1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22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30日至109年5月1日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4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2年5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編號1至4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5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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