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5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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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字第2008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奇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9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4 、7 、8 、10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狀,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27日 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7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8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等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4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2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671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自由 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7日至107年2月28日 107年8月25日 108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49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4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18、1822號 109年度易字第33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5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918、182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2月3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38號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6日後某日至107年3、4月間 107年底至108年初間某日至000年0月間某日 107年至108年間某日至108年5月中旬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6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8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6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1年12月16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6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2年1月31日 113年1月2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1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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