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聲,87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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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印忠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印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謝印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不含罰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酒駕公共危險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酒駕) 公共危險(酒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6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81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4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3日 112年1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4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已執畢) 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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